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 Weber
Citation - Weber, M.(199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顧忠華譯)。台北:遠流。
顧忠華 導言:韋伯的社會行動理論
- citation: 顧忠華(1993)。導言:韋伯的社會行動理論。在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頁1-16)。台北:遠流。
- 介紹Weber 此文寫作的情境與歷程。此文為「經濟與社會」一書的第一章,由Weber之前一篇文章「關於理解社會學的一些範疇」改寫而來。全文分為17條目概念的說明。
- 認為Weber開創以「社會行動」作為研究對象的傳統。說明Weber如何建構此一研究對象,以及如何建構探究此研究對象的科學性(認識論、科學哲學)與方法論。
- 社會行動理論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系列有清楚定義的[理念型(ideal type)概念],它們代表著[行動者]在[特定情境]中,其行動之[意義關聯]的種種[可能形式]。」
- 說明此譯本在選擇版本與處理各版本註解取決上的考量。
理解
p.17-19
- 理解(verstehen): 「對行動者主觀之“心智狀態(state of mind)“加以觀察和理論上的詮釋」,並擴及「掌握邏輯的或其他象徵體系的所反映人類意向(intended)的意義」
社會學
社會行動
- 行動(Handeln, [v.] action):<html><a name=“行動”></a></html> 「意指行動個體對其行為賦予主觀的意義–不論外顯或內隱,不作為或容忍默認。」(p.19)
- 社會行動(Soziales Handeln, social action): 「指行動者的主觀意義關涉到他人的行為,而且指向其過程的這種行動。」(p.19)
- 方法論的基礎(p.20-46)
- 社會行動的概念(p.46-49)
社會行動的類型
(p.49-52)
- 目的理性式(zweckrational, end-rational): <html><a name=“目的理性”/></a></html>「透過對周圍環境和他人之客體行為的期待所決定的行動,這種期待被當作達到行動者本人所纗求的和經過理性計算的目的(end, goal, purpose)之”條件”或“手段(mean)“。」
- 價值理性式(wertrational, value-rational): <html><a name=“價值理性”/></a></html>「透過有意識地堅信某些特定價值,無關於能否成功,純由其信仰所決定的行動。」
- 情感式(affektuell, affective),情緒式(emotional): <html><a name=“情感”/></a></html>「透過當下的情感和感覺狀態所決定的行動。」
- 傳統式(traditional): <html><a name=“傳統”/></a></html>「透過根深蒂固的習慣所決定的行動。」
行動取向的類型
行動取向的類型:習俗、風俗(p.56-59)
- 可被觀察到的社會行動規律: 「同一個行動者或許多人的行動過程會在一個典型地相似的主觀意義引導之下重複地發生。」「社會學即是要考查這些典型的行動模式。」(p.56)
- 習慣胡(習俗顧)(Brauch, usage): <html><a name=“習慣”/></a></html>「當一個社會行動取向的規律性有實際存在的機會時,稱為習慣(習俗)。如果這種機會在一群人中僅僅是由於反覆操練而產生的」(p.56)
- 「習俗也包括流行(Mode),剛習俗與風俗區分開時且直接同它相對時,習俗將稱為流行。」(p.57)
- 風俗(Sitte, custom): <html><a name=“風俗”/></a></html>「這類操練是基於長期習以為常(Eingelebtheit)的結果,習觀(習俗)將稱之為”風俗(Sitte)“。」
- 風俗習慣的穩定性: 不依賴風俗習慣取向,便會感到行動不自在;即便他必須忍受其他大大小小的不方便。
- “受利害狀況所制約的(interessenbedingt)”: 「如果其(規律性的行動取向)存在的機會只是透過行動者純粹目的理性地指向同樣的期望,從而被如此制約的話,稱為受利害狀況所制約的。」(p.56)
社會關係
(p.52-56)
- 社會關係: 「就其意義內容而言,是由多數行動者互相考慮對方,因此指向彼此聯繫的行為。是故,社會關係基本上完全建立在人們可以就一種(有意義地)特定方式從事社會行動的機會上。」(p.52)
- 社會行動機會的基礎:
- 基本特徵
- 意義: 「在種種具體情況中,由參與者主觀認定之意義內涵的純粹類型,這些類型可以是實際發生的、平均的或理念建構出的,但絕非規範上正確的,或形上學真理的意義。…澄清此點對於避免物化地使用這些概念是重要的。」
- 互相指向相同社會關係的參與者不必然有相同的主觀意義內涵。
- 社會關係是易逝的,其持續的存在是基於持續重複發生的機率
- 社會關係的意義內涵可能會改變。可以說這是一個「新的社會關係」,或是「既有社會關係有了新的意義內涵」,這取決於措辭與對連續性判準的界定。
- 相對上保持不變的社會關係內涵,可以形成一”準則(Maximen)“,「其平均的和大略的內在態度是參與者期望於他的同伴,並將自己的行動指向這類準則的基礎。」
- 「社會關係的意義內涵可以透過相互共識而形成,這意味著參與者彼此承諾著將來的行動。」
秩序
(p.60-63)
正當秩序
- 既非根據自身利害權衡,亦非根據傳統習俗的規律性行動。根據某特定價值秩序、正當性的行動。
正當秩序的類型
(p.63-67)
- 秩序的正當性透過兩種主要方式(同時地)來保證(保障):
- 純粹內在的保證:
- 情感的: 源於情緒上的順從
- 價值理性的: 「由一種信仰而決定,它相信秩序的終極價值,且視之為倫理的、審美的或任何其他類型之終極價值之表現。」
- 宗教的: 透過對依賴於某種擁有救贖資源者方能得救的信仰來保證。
- 外在效果的保證: 對外在後果的預期,即利害狀況。這些正當秩序的類型:
- 常規(konvention): <html><a name=“常規”></a></html> 「其效力是經由一種機會而外在地被保證,也就是若在一個既定的社會群體中偏離了它,將導致一個相對普遍解實際感受得到的不同意(Missbiligung)之反應的機會。」
- 法律(Recht): <html><a name=“法律”></a></html> 透過一群執法人員為了集體承諾或對違規之懲戒,所運用的對個人在生理或心理上的強制。
正當性的基礎
正當性的基礎:傳統、信仰、成文規定 (p.67-69)
以下可保證秩序的正當性(似乎此節與上一節有重疊之處,我認為這是Weber自己沒有整理好的部份。畢竟這是他死後才又在整理出來的作品。)
- 傳統
- 情感
- 對價值理性的信仰
- 基於被相信具有合法性的成文規定(Satzung)。這些合法性被參與者視為正當,是因為:參與者在利害權衡後的自願認同,或受到其他擁有正當權威他人的強制。
鬥爭
(p.69-73)
- 鬥爭(Kampf): 「當行動是企圖貫徹行動者的意志,以抵擋其他團體的抗拒時,此種社會關係可視為鬥爭。」(p.69)
- 腳註中說明英譯本傾向用”衝突(conflict)“來翻譯 Kampf。(p.71)
- 和平鬥爭: <html><a name=“和平鬥爭”></a></html>不訴諸直接暴力方法的鬥爭。
- 競爭(Konkurrenz): <html><a name=“競爭”></a></html>與他人對同樣的機會和利益進行和平鬥爭,則稱為競爭。
- 有序競爭胡譯本(規則化的競爭): 競爭的目的和手段朝向一種秩序時,稱為有序競爭。
- 選擇(Auslese): <html><a name=“選擇”></a></html> 個人與社會類型之間,缺乏衝突意圖(潛在的)鬥爭,稱為選擇。
- 生存選擇: 為了生存機會所進行的選擇
- 社會選擇: 為了生活與個人之相對機會的事務所作的選擇
- 生物選擇: 為了在遺傳特性決定的生存機會所進行的選擇
共同體關係
(p.73-77)
- 共同體關係(Vergemeinschaftung): 「指社會行動的指向(不論是在個例、在平均或純粹類型中)是建立在參與者主觀感受到的互相隸屬性(Zusammenangehorigkeit)上,不論是情感性的或是傳統性的。」(p.73)
- 共同體關係可以建立在各種不同的情感性、或傳統性的基礎上。
開放關係與封閉關係
(p.77-82)
- 導致開放或封閉關係,可能是理性的、傳統的或情感的
- 理性決定封閉: 為了維持團體內成員的獨佔利益
歸責
- 歸責(zugerechnet, [v.] ascribe):
- 責任歸屬(Zurechnung, [n.] attribution)(p.82-83)
- 主動或被動的團結式相互負責。此種責任的對象可能會是精靈、神明,或是人(在習俗與法律的規制下)。
- 依據傳統或法律秩序規定,一個涉入封閉性關係的參與者,承認其代表者決策權力的合法性。如董事會在組織中決策的效力。
「不論是依照傳統或法律秩序所維繫之社會關係,其參與者都可能將某種特定的行動類型歸責(zugerechnet)於:
- 相互責任: <html><a name=“相互責任”></a></html>所有在社會關係中的參與者的行動歸責於彼此。稱為「互有責任的成員」 (p.82)
所有成員的責任都互相承擔。- 相互責任式的團結,其基礎典型的建立在:
- 傳統的血緣或生活共同體上。如家族、氏族
- 以武力維持獨占性機會的封閉性關係中。如政治性團體
- 以利潤為導向的結社。但大多是個人主導的。共同的工作組織。如蘇維埃的合作社
- 代表責任: <html><a name=“代表責任”></a></html>特定參與者(代表人)的行動歸責於其他參與者(被代表人)。
特定參與人行動結果的利弊尤其他人承擔。- 相互責任式的團結,其基礎典型的建立在:
- 目的性社團
- 依法成立的組織
而代表人的決策 權力(Vertretungsgewalt)(代表性權力)有兩種可能:<html><a name=“代表性權力”></a></html>
- 完全佔有: 如,自行全權代理
- 根據一定特質予以持續地或有期限地獲得授權:
- 透過參與者或第三者的特定文件,而時序地或限期地獲得授權: 如,正式委派代理
組織
組織(Verband, [n.] 團體[胡譯本], corporate group)的概念與種類 (p.84-87)
執政權
執政權(Regierungsgewalt): 「決策地位的擁有或對幕僚作業的參與形構成執政權(Regierungsgewalt)」(p.84)
- 執政權的所在處,可能為: (p.84)
- 「據為己有」
- 「由根據有效的組織規章或一定特質、或基於特定形式選出來的人所佔有,其任期可能為永久或暫時、或只在某些情況下被指派。」
組織行動
組織行動(Verbandshandeln):
- 「貫徹組織秩序,由管理幹部本身憑藉其執政權或代表權之正當性而遂行的行動」
- 「組織成員們接受管理幹部依據規章所指導的(和組織有關的)行動」
- 「參與者的行動意圖保證秩序的貫徹」的行動。如: (p.85) 此項行動是受到管理幹部們有計劃的加以引導的 (p.86)
- 組織的相關性行動(verbandsbezogenes Handeln): 如,陪審團、服兵役
- 組織所規制的行動(verbandsgeregeltes Handeln): 如,民法、鼓勵追求個人利益行動的秩序
組織的類型
組織的類型 (p.86)
- 自律的(autonom): <html><a name=“自律組織”></a></html>組織的秩序由組織成員憑藉自身的特質建立起來的
- 他律的(heteronom): <html><a name=“他律組織”></a></html>組織的秩序由外部所強加的
- 自治的(autokephal):<html><a name=“自治組織”></a></html> 領袖或幹部皆由組織自己的秩序規章產生的
- 他治的(heterokephal): <html><a name=“他治組織”></a></html>領袖或幹部皆由外部所指派的
組織秩序
組織中的共識秩序與強制秩序 (p.87-89)
- 結合體內文化秩序的訂定,可經由兩種方式:
- 組織秩序的執行
- 組織領導人根據其正當合法權力進行秩序的執行。
- 組織的憲法(Verfassung):<html><a name=“組織憲法”></a></html> 「成員對於既存之領導階層所擁有的強制權力,就其範圍、方法及前提加以同意服從的實際機會。」(p.87)
- 組織秩序的類型
- 行政秩序:<html><a name=“行政秩序”></a></html> 「一種引導管理組織行動的秩序」
- 行政組織: <html><a name=“行政組織”></a></html> 以行政秩序為主要秩序型態的組織。
- 規約式秩序:<html><a name=“規約式秩序”></a></html> 「一種規範約束其他的社會行動,並保證行動者享有經由此一規則所開啟之機會的秩序」
- 規約式組織: <html><a name=“規約式組織”></a></html> 以規約式秩序為主要秩序型態的組織。
經營、經營組織、社團與機構 (p.90-91)
權力與支配
權力與支配 (p.91-93)
政治組織與神權組織
(p.93-97)
- 神權式強制(hierokratischer Zwang) :<html><a name=“神權式強制”></a></html> 「以分派或取消救贖資源來確保心理強制式秩序。」 (p.94)
Note
- 主觀意義:<html><a name=“主觀意義”></a></html> 一個人(行動者)對自身或他人行為主觀地所賦予的意義。xxc
- 機會(chance):<html><a name=“機會”></a></html> 可能性xxc。
- 暴力:<html><a name=“暴力”></a></html>
- 正當性:<html><a name=“正當性”></a></html>
- 合法性:<html><a name=“合法性”></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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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ml><a name=“”></a></html>
胡譯本 英譯本
翻譯修改
- 習俗 –> 習慣
Note
- 異譯本
- Weber, M.(2000)。社會學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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