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本節意圖在於交待本研究在資訊科學研究領域與觀點進行定位。其論點在於提出一有別於「尋求中心」的,而改以「行動中心」的資訊行為研究觀點,並描述其理論根據與架構。
書後索引編製行為,是在資訊行為此一研究領域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因此研究需說明就研究對象與研究領域所關注的核心概念之間的關係。在圖書資訊學學科領域中,對使用者的檢索、尋求、以及如何使用資訊的研究,一直是主要的研究議題。
資訊行為是資訊科學中一個研究領域。此領域最早以圖書館與資訊系統的使用者研究為主,而發展出各種資訊尋求行為模型,與對資訊需求的理論。T.D. Wilson (1981, 1995, 1997, 2000)提出資訊行為模式,試圖提出一整合、普遍的資訊行為模型。Wilson 對資訊行為的定義如下:
「人類與資訊來源、管道相關行為的總和,包括主動與被動的資訊尋求、與資訊使用。因此,也包括了與他人面對面的溝通,以及被動的接受資訊,如看電視廣告、對給定的資訊並無意圖行動的部份。」(Wilson, 2000)
Wilson 的企圖是在理論架構上整合資訊科學中資訊行為的相關研究,並發展此一研究領域與其他學科:如傳播、社會學等研究,進行跨領域研究的可能。 Wilson 實際上運用的策略,是以資訊尋求行為模式為核心,將其他學科相關研究與理論定位到整合後的資訊尋求模式中(Wilson, 1995, 1997)。這種取向是有歷史性因素的,因為對資訊科學而言,初期主要關注的議題,即在如何能有效的運作一資訊系統。在此目的下,主要的關注會是資訊、訊息、文件被使用的情況;而且,此一「使用」通常使探討到「取得資訊」為止,使用性佳僅僅表示資訊的取得無礙,所關心的在於整體的使用情況圖像,而非個別的使用行為。從 Wilson (1994) 對資訊需求與使用研究領域歷史的整理中,回顧了幾項研究主題:「使用者研究」、「資訊尋求行為」、「尋求失敗」、「資訊使用」、「資訊傳遞與交換」、「使用者滿意度」,其中不單單侷限在資訊尋求相關範疇的,唯有「資訊傳遞與交換」一項。而,在「資訊傳遞與交換」中,五十年來僅有少數三項研究成果:一項是以學術社群的傳播為主題,另兩項根本不是資訊科學領域內進行的研究。
因此,Wilson 所提出的資訊行為模型是「尋求中心的(seeking-centered)」。雖然其定義宣稱資訊行為為「人類與資訊來源、管道相關行為的總和」,但實際其模型所能呈現的,且廣為被資訊科學領域所認知接受的,反而是 Pettigrew, Fidel & Bruce(2001)在回顧1980-2000之間的資訊行為研究,將資訊行為定義為「對人們如何在不同情境中,包括在工作場所與日常生活中,對資訊的需求、尋求、給出與使用的研究」。
然而,隨著研究領域的拓展,許多被各種研究所關注的資訊行為,並不完全能被此一「尋求中心的」理論架構所妥善解釋。 Godbold(2006)便認為,以 Dervin-Wilson 的理論構成資訊尋求行為模型的核心,但是在現實的資訊行為,不一定必然要以「超越認知鴻溝(Gap)」作為行為動機。因為有時鴻溝過小,有時鴻溝過大,並不一定會發生資訊尋求行為。但是,仍然可能有很多行為在這種狀況下進行,如例行性的資訊收集(Krikelas 1983; Savolainen 1995; Williamson 1998)、偶然性的挑選資訊(Krikelas 1983; Savolainen 1995; Williamson 1998; Erdelez 2005)、分享資訊(Krikelas 1983; Wilson 1994; Haythornthwaite 1996; Williamson 1998; Pettigrew 1999; Rioux 2005)、筆記或註記在心(Krikelas 1983)、忽視與排除資訊(Chatman 1996, 1999, 2000; Wilson 1997; Solomon 2005)等等。以上這些行為類型或者多多少少與尋求行為有關,但與尋求行為關係越不密切的行為,便很少被資訊行為研究所關注:如閱讀、書寫、分類、註記、創作的資訊行為。
但是,為甚麼這些行為很少被「資訊行為」所研究?這也許是個歷史性問題,而且這也不是研究相關的問題。在此研究所應該關心的是,當研究主題是處於這些不被既有通用模型處理的行為類型,比較好的「資訊行為研究的世界圖像」為何?
每個研究領域都有關注的研究對象。共同的研究對象,促成研究領域間的連結與整合。Wilson(2003)即認為圖書資訊學缺乏一個共同的「研究對象」。因為對「資訊」雖然是圖書資訊學所有研究關注的關鍵概念,但是資訊的意義涉及各種不同的實踐,因此難以界定「資訊」為何。這使得圖書資訊學研究缺乏彼此間的連結與對研究主題的固著性。接著,Wilson 建議,以資訊行為研究的脈絡而言,應該將「資訊」定義在「由資訊使用者檢索的(廣義的)文件」的層次上。此處的文件(document)包含實體、數位與人與人溝通所用的訊息。此定義能含括既有的資訊行為研究所論及的「資訊」。即,這是一個相當有效的定義,此定義是由既往的資訊行為研究所歸納而來的。
這顯示了一些可探討的議題。首先,Wilson將資訊定義在「資訊使用者檢索行為」的層次上,反而呈現出在「資訊行為類型」上的侷限。再者,即使存在那麼多不同對資訊的定義(Capurro, et. al., 2003),相關的研究還是有可能整合起來:就像 Wilson 自己對資訊行為跨學科的嘗試一樣(T.D. Wilson, 1995)。
資訊本身定義模糊與否根本無礙於研究主題的整合,因為實際上「資訊行為」的研究對象不應該是「資訊」。「資訊」只是用來接近研究現象的一種測量變數,即,「資訊」的定義,只是研究的操作項目而已。資訊本質為何,並非圖書資訊學主要的研究目標。否則,在這種模糊多義的現象中,不可能還可以維持學科存在。圖書資訊學研究是企圖「透過資訊」去掌握某種事實–即真正的研究對象–資訊行為的某種規律性或秩序模式。以資訊行為研究而言,並不是透過人類行為去掌握資訊的本質,而是透過人對資訊的行止揭露出人類的行為規範–不論這個規範(就方法論而言)是個體層次取向的、或是集體層次取向的;也不論這個揭露的目的(就認識的本體論而言)是實在論的,或是啟發性的。
因此,我認為資訊行為研究的對象,應重新聚焦在人類行動上。在現代的認識論中,已經無法單純的以「靜態的」、「實在的」角度瞭解「意義」。因此,在Wilson 所提出的資訊定義中–作為一個研究對象的定義中,意義是無從得知的。意義的賦予、事實的認定。不可能脫離對人類行動的探究。並不是因為行動是可被具體掌握的,而是因為意義本身是透過人類行動建構的。
在圖書資訊學的資訊行為研究領域中,對「行為」的定義是經過許多研究,歸納而來的。Wilson(1995)提出「資訊行為」研究的概念,作為一種跨學科的研究主題,如人格心理學研究、消費者行為研究、醫療傳播研究等,以及圖書資訊學中的資訊需求、資訊搜尋行為與資訊使用研究。Wilson 將這些不同領域的研究,透過擴充資訊尋求行為的架構,將其他領域研究的結果,加以整合。這些整合並非邏輯上的,而是類別上的。以「資訊需求」為例,在其架構中,由於資訊需求已經被既有架構安置在資訊程序的起始部份,因此其他領域的研究,便「去脈絡化」地將其結果的概念類別整合進資訊行為的架構中。
(一個歸納性的架構,能提供概念間的包容力,將許多不同研究的概念以更抽象化的概念涵蓋。但是相對的,卻減少了概念間的邏輯嚴謹性。)
因此,在圖書資訊學的領域內,我們可以接受:「資訊行為研究涵蓋了資訊需求、資訊尋求與資訊使用三個次主題」,這是因為5此一範疇的劃定,是基於學科領域內歷史性認識積累的結果。但是這個內涵,一旦脫離了原本學科研究的學術社群領域,要求更具普遍性的邏輯,是較為薄弱的。另一方面,相較起對於「資訊」定義的關注,對「行為」本質的討論,反而是在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領域中很少被仔細探究的問題。但是,如前述所強調,資訊行為研究並非透過可觀察的行為研究資訊的內涵,而是透過可觀察的資訊建構出行為的模式與類別概念。因此,研究的對象並非「資訊」,而是「行為」本身。或是,就社會學的定義,更精確的說,此一研究對象並非「人類行為(human behavior)」,而是「人類行動(human action)」。
在社會學中,對人類行動的關注是其主要的研究傳統。在 Max Weber 的社會學中,「社會行動」是建構「社會」此一概念圖像的最基本單位,而社會學本質上是一種「關於社會行動的詮釋性瞭解,與因之而處理其過程和結果的因果解釋的一種科學(葉啟政, 2000:203)」。在 Weber 的社會學傳統中,整個社會學都是建立於對於人類行動的探究工作之上。因此釐清行動與資訊行為的概念,是資訊行為研究能否與各種社會學理論交流的主要基礎。
首先,最需要釐清的部份,是「行動」與「行為」概念意含上的區分。雖然「資訊行為」自稱為「行為」,但是實際上處理的是「行動」。特別是,當前資訊行為研究漸漸的與認知科學及社會科學研究結合之際,此一釐清是基礎性的。
Weber 對人類行動的基本概念,是建立在「人類的理性精神」的前提下;因此,他注重的不是人類反射性、無意識的行為,而是有意識的、具有意向主動性的人類行動。因此,Weber 區分了人類的行為(behavior)與行動(action)兩者,而兩者的分野在於意義的有無:行動是行動者附有主觀意義意義的行為,而行為是不需具備意義的。而社會行動,是指人在行動時考慮到他人的行為,而以之為基礎所採取的行動。Persons 延續 Weber 對社會行動的關注,認為行為與行動的差別,也就是人類與動物的差別。包括了文化、學習、掌握符號、象徵體系以及意義的能力。「人的有機發展是文化社會生活賴以發展的各種能力的基礎;它們乃學習以及組織習得的材料與模式等的能力,包括了根據象徵體系以將行為(behavior)組織的各種條件,如此的行為就構成了我們術語中所謂的行動(action)(Parsons, T.,1991:33 )。Schutz (1967)則進一步考察了「意義」在行動中被賦予的過程,認為即使是「行為」也可能是由他人外加所賦予意義的;因此提出「主動自發性」與否,才是行動與行為的判準依據。
因此,根據 Weber-Parsons-Schutz 對行動與行為區別–雖然各自的定義仍有些出入–,但不論從「賦予意義」的面向,或是「個人主動自發性」的面向,都與資訊行為的研究對象是一致的。因為資訊行為也承認資訊行為是一「意義建構(sense-making)」的歷程,也是一由個人「資訊需求」出發的行為過程。
其次,社會學之所以關注於行動,除了認為個人行動是構成社會不可缺乏的要素之外,更重要的是透過行動,關注社會中個體與個體間的行動互動。根據Weber 所定義的行動與社會行動 (1993):
只要涉及在意識上指向他人的行動,即是社會行動。此一定義較資訊行為研究對社會情境元素的強調,更普遍的涵蓋社會中意義流動的過程。即,既考慮了認知意義,也考慮了社會互動過程。[footnote: 這涉及資訊行為研究傳統的seeking-centered取向典範的結果,由於視資訊行為為seeking為中心的,因此高度化簡與形式化了複雜的人類資訊行為,因此複雜的社會因素與互相影響的特性,被化約為一組組可操作化的情境因素。此處並非反對社會情境概念的存在,而是不應只考慮情境,而忽略社會其實也是個體彼此共同建構而成的、以及在社會中的意義等等面向。]
Weber 對社會行動的關注,集中在對社會「理性化」的討論上。即,關注社會行動中的理性過程。但這並非指所有的行動皆是理性計算的。Weber 區分了四種社會行動的類型:
其中,情感與傳統取向的行動,便不具完全理性計算(目的理性)的行動。因此,當資訊行為研究只侷限在一理性資訊人的假定下時,那將會忽略其他面向的行動類型(Roberts, 1982)。因此,應該包含傳統的、情感的社會行動。以資訊尋求行為而言,具有計算的目的理性便是一項基本假定。「有用性」、「效率」、「相關性」這些判定,都是基於人類理性行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且討論的概念。當越考慮資訊行為研究的社會面向,其餘三種社會行動類型所扮演的份量越無法忽視。如 Chatmann 對資訊貧困(1996)與例行生活(1999)的研究,便揭露了資訊行為中並非都是理性的,而更多可能是「傳統」、「情感」、「價值」取向的社會行動。因此,資訊行為研究的內涵,其研究對象,與社會學中對「行動」與「社會行動」的概念是切合的。
「社會行動」是社會學理論中的核心概念。而社會行動與社會結構之間的協調與整合,也是所有社會學理論互壇勝場的議題。不同的社會學理論各自對社會行動與結構的關係,都具有各自不同的關注與解釋:從宏觀的結構功能論到微觀的符號互動論,從最早的Max Weber到仍然論述中的Giddens與Habermas。此處並不可能將所有社會學關於行動的理論進行整合,只能透過最普遍且廣為接受的概念,與資訊行為研究的研究對象進行結合。
Weber-Schutz
選擇以 Schutz 的社會行動理論作為基本的行動概念架構:
Schutz 繼承了 Weber 對社會學的基本立場,以個體的社會行動作為主要社會研究的對象,認為社會科學應是詮釋的,其目的在於瞭解社會行動的主觀意義。在 Weber的詮釋社會學中,人在社會中所作的行動與行為,是有意義與否來區分的。Schutz 進一步釐清Weber行動觀中,對「意義」概念模糊不清的部份。認為意義是「自我看待經驗的方式(1963:79)。經驗本身不具有意義。只有在經驗被反省地掌握時,才具有意義。Schutz 以 Bergson的綿延流概念,說明人原初所掌握的意識是「純粹綿延」的「沒有互斥性,也無分割性,所有的只是一股持續不斷的流、一種意識狀態的流」。即,在純粹意識流動狀態中,人對經驗是無法分別,無法察覺變化的。因此,當人能察覺一種變化、狀態的改變、現在與過去的差異,這就是一種「反省 (reflexive)」。因此,在純粹綿延意識流動中的經驗,會被覺察到而成為剛剛形成的記得(remembrance)。即,「回憶把經驗從不可逆轉的綿延流內挑選出來,並修改個體的覺察,使之成為一項記得」。Schutz 根據 Husserl 對初始記得(primary remembrance)與次級記得(second remembrance)的區分,將這兩種記憶機制區分為兩種不同的記憶動作:留存(retention)與回想(recollection)。
記得形式 | 其相應動作 | 說明 |
初始記得 ( primary remembrance ) | 存留 ( retention ) , 已意識後 ( after-consciousness ) | 當下的, 對現在的認識。 「我認識到。」 |
次級記得 ( second remembrance ) | 回想 ( recollection ) , 再現 ( reproduction ) | 再度被構成的。 「我記得。」 |
此二分法與William James 提出的初級記憶(primary memory)與次級記憶(second memory)略有不同。W. James 的記憶分類概念在後來認知心理學記憶研究中,進一步發展成為短期記憶或工作記憶,與長期記憶的分別。 與 Husserl 偏重當下與後來再構成的概念有些不一致。但是如果將兩者合併檢視的話,變成一種建構論者的記憶概念。
藉由人類對於由其生活經驗(lived experience)的反省注意,才能理解現象,產生意義。「經過刻意的注意與理解,會使經驗具有一種新的存有形式。它被「分化」、「凸顯」,分化的行為就是理解的行為,因此分化即是被理解,成為注意的對象(Schutz, 1991, p.58-59)」。
Schutz 認為行動與行為的區分,在於是否具有主動性(activity);即自我主動的稱為行動(action)、而不具主動性的稱為行為。Schutz 更進一步區分出以下數個不同概念:行為(behavior)、行動(action)、動作(act)、行為(Act, Akte)、實行(act, Handlung)、執行(act, handeln)、實施(conduct)等等。[footnote: 但是在通行的中譯本,盧嵐蘭將「act」、「behavior」、「Handlung」、「handeln」都譯為「行為」,英文本有加以區分,並在英文不足區分時又附註德文,以釐清Schutz在比較這些概念與行動的異同。]
行為(behavior)並非Schutz主要探討的概念,並未有直接對行為做出定義,並且在前後期的著作中,對行為的內含有不同的解讀。在1932年的著作中(英譯本於1967出版),Schutz 主要在批評 Weber 將行動與行為以「有意義與否」作為區分的判準,因此論證了行為也是具有主觀意義的。但在後期的著作中(1945),也提到行為可能具有不含主觀意義的部份,如反射動作等。在後期的階段,Schutz 引入了另一個詞彙「實施」(conduct, 盧嵐蘭譯為舉止),定義為「由自發性的生活中產生之具有主觀意義的經驗」,而將行為保持在可以有意義也可以沒有意義的層次。
行動(action)是 Schutz 最主要關注的概念。Schutz 將行動定義為「以計畫為基礎的實施」,此一定義凸顯了其行動概念的內涵。由於 Schutz 認為意義的附加與行動本質無關,因此與意義相關的因素需在行動更基本的層次處理;哪麼,行動之所以能與其他行為(實施)等等由生活經驗中被分立出來,是因為行動是受動機驅使,依照某個計畫所引導的一種自發主動行為,而實施並不必然具備計畫的特性,動作(act)則是這個行動過程的結果(Schutz, 1991b:89)」。行動涉及行動的動機、行動的計畫與在可行性的計畫中選擇的種種細節。
行動(action) | 「行動者一種自我意識地計畫的人類實施(conduct)」。(Natanson, 1991:10) |
實施(conduct) | 由自發性的生活中產生之具有主觀意義的行為經驗 |
動作(act) | 已完成的行動;行動過程的結果 |
根據Schutz的定義,每個行動,必定包含其計畫。而計畫則又由動機、預想所構成的。
(?)
資訊行為研究中,針對具主動與創造性行為,即行動的研究: 此一類型的行動不只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尋求解答的行動,而有更多主動與創造性的部份。 在微觀的層次,這些行動涉及的不只是對資訊的個人意義建構,是對資訊進行「互為主觀性意義」的「賦予」、或「建構」的過程。也就是說,這些行動的意義建構是「朝向他人」的,並非只是為了自己一人的行動,因此是一社會行動。
對我的研究而言,這種區分也有助於詮釋所研究的現象。因為,雖然我所從事的研究主題,在圖書資訊學的領域中,一般被稱為「資訊行為 (information behavior)」的研究範疇。但是,對於「資訊行為」的內涵,根據Pettigrew, Fidel 與 Bruce(2001)的對相關理論發展的整理,仍然有各種不同的定義。在該篇對相關文獻的整理研究中,將資訊行為研究定義為「研究人們如何在不同情境中對資訊的需求、尋求、給出與使用」。但是實際上,「資訊行為」的定義是由對於相關研究的整合而來的,其目的在於希望整合以往資訊科學學科內於相關研究的整合,因此定義上以能涵蓋以往的資訊尋求與資訊使用研究為主。因此,對何謂「行為」的本質理解是很模糊的。但是如以社會行動的概念,更可以釐清研究所面對的主體:即具有自發性的依動機有意義的行為,即Schutz所稱的行動(action)。而,確實,所有的資訊行為研究也不意欲涵蓋人類「無意義」的行動,而必須是「可被經驗」的行為。此一釐清,或稱「研究對象的對準」,對研究進行有以下幫助:第一,能將研究所需認識論、方法論與分析詮釋架構,與連結到所依據的社會學、詮釋互動論、質性方法論傳統與典範,做出更有意義的結合與連結,即,提高理論校度。第二,藉由此一意義上結合,可以拓展更多有助於理解與詮釋現象的社會理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