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質性研究的傳統中,由於 (1)資料收集的工作不一定能夠重複操作 (2)研究對象不一定穩定不變。因此對於質性研究而言,一種看法是認爲無法用信度概念來評估研究,另一種看法是需要修改研究信度的定義,並提出一些不同的概念,如plausibility, dependability
1)。以及區分「外在信度(external reliability)」:在不同環境或以不同方法進行研究,是否會產生差異;以及「內在信度(internal reliability)」:同一個研究計畫內的研究者,是否都同意這樣的詮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