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ssibility 應該翻成「可及性」。另,有翻成「親和力」,見「在30 天內打造更具親和力的網站 」 http://dia.z6i.org/
「無障礙網頁」應該看成是對於可及性設計原則的一種應用工作,是針對特定使用目的所產生的。因此,這個詞彙應該只限於在特定的網頁規範上使用。特別是公部門或是公共空間的網路資訊。
在網際網路上的資訊,一般認為都是很自由開放的;「把內容放在網路上」往往意味著就是「把內容開放給大家看」。網路上的資訊常常被大家視為可共享的,這個的確是網際網路基本上的精神,也是網際網路之所以可以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對於網路上的內容是有「多自由多開放」?這裡會有所謂的道德性、權力與義務的問題。
這裡的道德性,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中的一種社會性的規範。舉例的來說,我自己把某個內容(圖片、MP3)放在網路上,但是不希望所有人都可以來看或是來用,除了我可能要自己想辦法用一些程式或是系統功能保護起來,是否有什麼法律規範可以保護我的權利?
這就像是我自己買的房子(私有空間),我不希望任何人都可以進來,所以我加了一道門來防止不相干的人進來,另一方面,政府也立法,在制度上保障進入我家的人是屬於非法的。進而透過公權力來對於不符合規範的行為來加以管制。
這種說法,或者是說法律與制度進入到網路空間之中,可能會觸怒一些「網路安其那主義」者,這些人認為網路上是個自由而不需要管制的烏托邦;然而,實際上,這些相關的法律管制隨著網路在人類社會的重要性越來越重要,無可避免的會與影響到原本網路上自由不需管制的狀態。因為隨著使用網路的人與行為越來越多,爭議與糾紛也會無可避免的發生。一個例子就是有關數位音樂的著作權問題。
當然,數位內容著作權與網路文化的問題,不是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提到這個是作一個大家都熟悉的例子,表現出網路空間,其實就像現實空間一樣,會有所謂經濟學上的產權分配問題。簡單的說,就是網路空間還是需要去劃分私人與公共領域。
「無障礙網頁」或是Accessibility / 可及性,就是站在這個立場上才提來的問題。對於政府機關的網頁來說,就像公家機關的建築一樣,也要照顧到某些有障礙而不方便的人士;以最普遍的情況來說,對於視障人士,傳統的網頁對於他們的閱讀就會發生不小障礙。行政院研考會在其「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中,訂定其適用範圍為「視覺障礙 (visual disabilities)、聽力障礙 (hearing disabilities)、肢體障礙 (physical disabilities)、和認知障礙或神經疾病 (cognitive or neurological disabilities)等方面的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網頁資訊所必須考慮的種種因素。除此之外,其考慮因素也包括這些身心障礙人士所使用的特殊上網裝置(包括螢幕閱讀機、螢幕擴大機、特殊按鈕、特殊鍵盤、特殊顯示裝置、點字輸入裝置和點字顯示器等),這些裝置可能是使用各種不同的操作系統,或只具有基本的網頁瀏覽功能。」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_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_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與現在大家對於著作權進行爭論的著眼點不同,「無障礙網頁規範」的推動,是從另一個方面強化了網頁共享與分享的本質。